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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协举办“和谐社会与刑事辩护研讨会”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8年02月13日作者:中国律师网

    1月26日上午,全国律协和法制日报在北京中苑宾馆联合举办“和谐社会与刑事辩护研讨会”,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出席研讨会开幕式并做重要讲话。

  赵大程副部长在讲话中指出,刑事辩护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直接关系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健全与完善,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和谐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七大对新时期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总体布局做出了战略部署,提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战略任务,这对于进一步加强包括刑事辩护工作在内的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站在国际国内大局的高度,着眼世界刑事辩护制度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趋势,分析和把握我国刑事辩护工作面临的新机遇、新挑战、新任务和新要求,以改革创新、求真务实的精神加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律师制度和刑事辩护制度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既相互依存,又相互促进。我国律师制度的恢复重建就是从刑事辩护业务开始的,律师刑事辩护业务始终是律师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之一,刑事辩护制度的健全完善确立和拓展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的地位和空间。而律师制度的健全完善对刑事辩护制度和刑事辩护实践起到了充实和促进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的深入推进,律师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律师凭借特有的诉讼功能和地位、依靠其专业知识、运用其诉讼经验和技巧成为我国刑事辩护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在促进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提高法律实施水平上都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作用。

  赵大程指出,新修订的律师法的实施,将为我国律师更好的开展刑事辩护工作提供有利的法律保障。修订后的律师法,进一步明确了律师的属性和定位,丰富了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严密了律师的执业监管,理顺了律师管理体制,特别是强化了对律师执业权力的保障,为律师正确履行职责、依法从事刑事辩护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法律保障。新修订的律师法进一步完善了律师制度,也必将促进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和刑事辩护工作的发展。我们要掌握法律的精神实质,依法加强和改进律师刑事辩护工作,同时也要研究和推动修订后的律师法与相关刑事法律、司法制度的衔接,还要研究律师法相关规定在司法实务层面得到切实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健全律师刑事辩护工作机制,开创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的新局面。

  建设高素质的律师队伍,是刑事辩护工作顺利发展的重要保障。刑事辩护工作是一项综合性、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的领域广泛,工作程序复杂,要求辩护律师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随着我国立法进程的加快、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刑事案件日益多样和复杂,刑事辩护律师要高质量地开展业务活动、充分履行辩护职责必须加强学习、努力实践、严格自律。要不断提高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正确处理好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正确处理好辩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正确处理好辩护工作与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侦查工作及其与司法人员的关系,要不断提高律师刑事辩护的业务水平和工作的质量,加强法律知识和其他相关领域知识的学习与培训,掌握辩护技巧和科学的思维方式、工作方法,要不断地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和强化职业纪律意识,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规则,依法执业、廉洁自律。这是做好刑事辩护工作的需要,也是发展我国律师事业的需要。


 
全国律协秘书长邓甲明主持开幕式

 

 高法院张军副院长讲话

 

  司法部赵大程副部长在开幕式上讲话


  全国律协会长于宁、法制日报社社长贾京平和加拿大律师协会中加项目官员李威也分别在开幕式上致辞。研讨会由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具体承办,研讨会还得到了加拿大律师协会的大力支持。

  全国律协会长于宁在开幕式上说,刑事辩护权是公民宪法权利中一项重要内容,现实中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可能使用到辩护权,但我们不能因此认为辩护权只是少部分人才享有的权力,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并可能实际行使辩护权。从这个意义上讲,辩护权是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辩护权意味着公平对待、程序合法、表达自由、处罚公正等等。辩护权事关每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辩护权反映一个国家民主法制水平,辩护权关乎着整个社会的公正和稳定,这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认真研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不断得到改进,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律师辩护意见以及他们工作成果还没有发挥应有作用等等。值得欣慰的是,即将于今年六月实施的新的律师法涉及许多刑事辩护内容,既赋予和保障律师权利,也给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我们认真研讨落实,这也是本次研讨会一个重点。刑事辩护工作的担当者是律师,但并不是紧紧依靠律师就能够做好的,需要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也需要学习和借鉴外国的实践和经验。


 
全国律协于宁会长致辞

 

 法制日报社贾京平社长致辞

 

加拿大律协李威致辞


  在两天的研讨会中,来自中国和加拿大的部分领导、学者和刑事辩护律师将就新修订的律师法关于刑事辩护的新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律师豁免权、保密义务及嫌疑人对案件的知情权,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定,死刑复核程序与死刑辩护等话题展开研讨。